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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常州市人事考试培训中心  日期:2016-05-05

扬人社〔2012〕154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部门 (单位):
  现将《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规范管理,根据《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由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发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驻扬单位中在我市参加职称晋升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均需在我市办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三条《证书》用于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以及职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证书》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证书》的发放和编号
  第五条《证书》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发放(在扬省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管理按职称申报的分工进行)。《证书》应贴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1寸),并加盖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钢印后由本人妥善保管。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所持《证书》一般以本人身份证号作为证书编号。《证书》发放部门对《证书》进行编号、登记、发放,按要求填写《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发放名册》。
  第七条《证书》全部填满可续发新证,损坏或遗失可申请补发。新证编号应与原证书编号相同。
第三章《证书》的登记和签证
  第八条《证书》的登记工作一般由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承担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继续教育基地负责。施教机构颁发的《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合格证》(以下简称《公需科目合格证》)和《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学习证明》(以下简称《专业科目学习证明》)是登记主要依据。
  第九条《证书》登记的内容,主要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时间(起止时间、学时)以及考核(考试)结果等。登记时,应提交有关参加学习培训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条《证书》登记一般以学时为单位计算。实行学分制的部门,按照经省人社部门认可的学分制度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人事教育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根据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有效证明材料,经核实后按《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学时数核算办法》(附件)折算学时并进行登记,由本地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